標到被占有的房子
法拍屋有低價的誘因,但後續問題也不少。如果遇到遭拍賣的房子是雇主自己居住時,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點交,但由於法院處理的案件相當多,購屋人要有心理準備。如果單純由屋主居住的法拍屋,可以依法請執行法院解除占有後點交,但是在法拍案件愈來愈多的情況下,想透過這個管道解除屋主的占有,時間會拖得很長,所以要有心理準備。
較複雜的占有情況,就是屋主真占有,卻是利用假租約製造難題。通常的現象是,經由第三人針對要拍賣的房子,主張與屋主有租約關係,執行處在拍賣公告也表明不點交,而實際上是由屋主自己居住。面對此一問題,如果拍定人握有實際證據,可以聲請執行處調查真相,但基本上執行處只管房屋查封時是否有第3人占有,所以可能不受理調查的請求,因此最後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若未獲解決再依法提起控告,以訴訟方式要回房子,並將第3人及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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