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假處分

 

本所成功向法院申請停止拍賣 

當銀行將債務處理轉向法院進行時,首要的工作當然是要確保它的債權,也就是你的資產。為避免在催收過程中,債務人脫產,所以銀行先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方式,將債務人財產扣押起來,以便將來取得勝訴判決時,不會沒財產執行。所謂的【假】,就是【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皆是指先為的保全或執行程序,目的是為保全債務人財產,以免債務人脫產或使財產消失之行為。 在收到確定判決或確定的支付命令,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了,而強制執行程序是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以清償債務。 

而假扣押、假處分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的程序。至於查封拍賣則是對債務人財產取償的程序。 

假扣押假扣押又稱為「保全程序」,保全什麼呢?就是保全債權在未來能夠實現,避免債務人脫產。聲請假扣押裁定所需時間大約須一至二週,各法院所需時間並不相同。聲請假扣押法院並不會開庭,以免債務人知道聲請假扣押的理由,而有所準備!所以你並不會收到通知。而查封之程序,動產、不動產由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以張貼封條的方式查封,並囑託相關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於其他財產權(例如薪資債權、銀行存款),可發扣押命令或禁止處分命令。不過,當事人之間實質糾紛的結果究竟如何呢?總不能將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之後,而毫無期限的限制權力吧?因此,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20日)內起訴(提起訴訟)】」,而所謂的起訴,也包括【支付命令的聲請】。  

債務人於債權人提起訴訟後,可以就事實的釋明與陳述,提出更深一層的舉證進行辯論或進行和解。至於起訴後的爭執結果,究竟誰能夠獲得有利之勝訴裁判?涉及所謂正當訴訟程序的進行,可能雙方對於爭執糾紛,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因此,尚未裁判確定的爭訟,其結果具備了不確定性,所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不代表未來的爭訟一定全部勝訴】。為了考量這個不確定性,可能對於債務人因為被假扣押而生有損害,因此,法律規定由債權人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通常為被查封扣押財產價值之三分之一計算),以備因為訟爭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債務人之損害。

假扣押一經法院裁定,債權人於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也不會停止執行。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只得重新聲請假扣押裁定。

假處分所謂「假處分」,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請求標的)實施強制處分的一種程序。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是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是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債權人收到法院之假處分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抗告或另行提起訴訟,亦不停止執行。 假處分強制執行之實施: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2.債權人收到裁定後,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係按假處分標的價額千分之八計徵),聲請強制執行

3.聲請強制執行須查報執行之標的,並提出必要之證明文件(例如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登記簿謄本)。

4.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強制執行法第132條),即不得聲請執行,此時債權人如仍欲假處分,只得重新聲請假處分裁定。

5.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通常執行方法有管理系爭物、命令或禁止為一定之行為、禁止處分不動產上權利等等。

 

 

 

追縱了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sanshun 的頭像
    tsanshun

    多媒體資訊教學

    tsanshu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