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拍 賣 流 程 如 下 : (民事強制執行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法 拍屋 投 標 流 程:<一般民眾
蒐集法拍屋所有相關的資料 : 如 查封筆錄, 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分區證明…等資料, 詳加研判, 可求助代書, 仲介, 代標公司. 領取投標書, 投標書放在法院的服務處,投標人可向服務人員索取。
現場勘察並調查房屋狀況 : 包括行情, 地點, 屋況, 產權狀況, 使用情況等資料進行調查, 鄰居詢問亦是重點, 早晚多跑兩趟。
準備資金 : 購買法拍屋需要在7天內繳清所有價款,因此一定要事先將標購法拍屋所需的資金準備好, 如要貸款, 代標公司或銀行連絡也不可少. 籌措資金: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依規定投標人須繳納保證金,超過壹萬元者得以當地台銀支票繳納。未得標者法院會將該保證金退還投標人。倘得標後須在七天內繳清拍賣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因此資金籌措必須事先規劃。
決定投標價 : 接下來就要評估應該要出一個合理可得標價格。
現場投標 : 實際到法院進行投標的程序, 對於各個程序的細節, 表格填寫一點都不能出錯, 開標後當場就會知道得標與否. 投標一般是在民事執行處開標室,拍賣公告所記載的開標時間前30分鐘內,都可以投標. 投資人應該先準備拍賣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保證金, 保證金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該由銀行簽發法院所在地的台灣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作為保證金. 然後將已填妥之投標書,與投標保證金票據及其它必要證件, 密封並蓋章之後, 投入指定的投標櫃.
隨後法院法官主持開標, 如果沒有得標, 開標完成後保證金票據當場蓋章領回, 如果得標的話則等待確認, 並由書記官開立繳交尾款單給得標人,這樣就結束整個投標的過程了。
現場投標不一定要本人: 如本人去應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如委任他人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
得標 : 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繳清得標價金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 代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繳清契稅, 持稅單, 收據, 權利移轉證明書, 身份證明及印章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另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 正本送債務人, 限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30天), 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 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約30天,執行現場, 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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